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省卫生厅于2005年12月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申请人申请饮食服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资料审查、受理→卫生监督科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所领导审核、核发→中心窗口出证。
三、有关“五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所称“五病”即为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