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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溪镇又一轻微刑事案件“案结事了”

2009年02月24日 21:35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打架致对方轻伤 调解达成民事赔偿

  2月10日中午,随着双方当事人郑重签字盖印并一次性履行了协议赔偿款,范某和范某某打架造成范某某轻伤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赔偿调解成功,双方言和。这也是汤溪镇第二起经人民调解达成民事赔偿,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

  去年12月5日,汤溪镇下洲村村民范某与同村村民范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架,范某用刀将范某某头部砍伤,造成范某某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7411.68元(此款已由范某分四次支付给医院)。经金华市公安局法医科鉴定,范某某为轻伤,范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该案件移交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后,双方当事人均有通过人民调解了结的意愿,且该案也符合《关于在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中建立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2月1日委托婺城区司法局组织调解。2月10日上午,婺城区汤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范某赔偿范某某误工、营养、住院伙食补助、交通、护理等等费用7500元并当场兑现,被害人范某某也写下了不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书面申请。

  这起案件的和解成功,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赔偿“案结事了”。目前,该起案件全部材料已移交检察院审核。

 

 

【作者】: 通讯员 何月芳 邹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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