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在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条例》规定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现将有关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介绍如下,供广大读者学习,以增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提高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一、《条例》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
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七)统计、上报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
(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