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溪镇根据《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依据“谁举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制定了《汤溪镇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各类在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场所,或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由众多人员参加的有益于社会的节庆、文体(演戏、迎龙灯、舞狮子等)活动,参加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群众性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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