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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害”防控不符合规定将受处罚

2010-09-29 09:51:2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见习记者 徐逢迅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昨日,记者从婺城区爱委会了解到,《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以“人人享有健康环境、人人享有卫生饮用水、人人享有基本环境卫生设施、人人享有可及病媒生物防制服务、人人享有良好的健康教育”为目的,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过去的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政府、部门和个人在爱国卫生中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条例都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问题,条例规定,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防范、灭杀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防治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或者使用药物、器械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环境卫生薄弱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予以扶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相关设施,落实保洁人员,并动员村民参与农村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整洁卫生。

  据区爱委会负责人介绍,去年我市成功跻身“国家卫生城市”,借助条例加强社区、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把巩固创卫成果与解决民生问题紧密结合,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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