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市辖区内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短期停留人员除外)以及不住在我市辖区内但户籍在我市的中国公民(已在境外定居的除外)。
二、普查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9月1日至10月30日,政府人口普查机构将派普查员入户进行基本情况摸底和预约入户登记时间,11月1日至15日,普查员将再次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和对登记资料核对复查。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将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普查要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82383171、82469055。
金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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