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出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和其丈夫于2006年结婚。2007年,两人购买了目前居住的房产,该房产的产权证明只登记了丈夫一人名字。当时,该房产购买总价20万元,首付14万元、贷款6万元。其中,首付的14万元中有6万元由公婆出资。在刘女士与丈夫共同还贷两年后(共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公婆再次拿出3万元还清了银行贷款。如今,该房产已经增值至40万元。现在,刘女士与丈夫准备离婚,她为此咨询:“我能否单独处置该房产?如无法单独处置,离婚时该房产产权如何分配?”
针对刘女士的情况,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引认为,她无权独自处理该房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于刘女士家的房产产权证明登记在其丈夫名下,所以只能由其丈夫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另一方面,该房产是刘女士夫妻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但一方有重婚等法律规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需要提醒刘女士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刘女士公婆在购买该房产时所出的9万元(6万元首付和3万元购房贷款),应该按此房产升值比例计算后,划归为丈夫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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