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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通告

2012-08-10 09:47:4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为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方案》文件精神,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对查实的食品安全举报,实行现金奖励。希望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奖励办法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给予罚没款的1%至8%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电话:96317;举报邮箱:金华市婺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金华市后城里街399号三楼。

  四、举报人有关信息将严格保密,欢迎广大市民踊跃举报。

  特此通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食品安全各环节举报电话

  农林部门:12316,负责受理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投诉、举报;

  质监部门:12365,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投诉、举报;

  工商部门:12315,负责受理食品流通环节投诉、举报;

  卫生部门:96301,负责受理餐饮环节食品投诉、举报;

  经济商务部门:12312,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方面的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96317,接受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和相关问题的投诉与举报,向公众提供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咨询。

责任编辑: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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