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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商会调解委地位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12-12-11 09:43:41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章锦新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生产快速发展,商品交易频繁,厂家、商家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彼此间的矛盾和纠纷也相应增多。维护各方利益,消除矛盾纠纷,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新任务。如何发挥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是我们在新时期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在商会中组建商会调解委员会,是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推进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1.深入调查,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先对全区商会概况进行深入调研,对近年来各乡镇街道企业矛盾纠纷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在商会发展成熟、矛盾纠纷凸显的乡镇进行试点。在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商会内部知根知底,容易找到矛盾关键,同乡之间具有情感基础,互相之间易于沟通,更易达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等特点,提出“以组建商会调解组织为载体,建立人民调解全覆盖网络”的工作思路,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建立商会调解组织,使商会成员与周边、商会成员与成员、商会成员与客户、商会成员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知道、早处置,避免事态扩大,从而构筑和谐劳动关系,打造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2.合理设置,规范运作,抓好调解组织建设。一是合理设置机构。商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商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1名副会长担任,吸纳部分骨干商家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商会调解委员会内部设立调解小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信息员队伍。目前的企业矛盾纠纷呈现越来越复杂多元的态势,在聘任调解员时要尽量吸收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担任,以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当事人的需求,以便能较好地承担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在负责调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要及时将商会成员内部一些疑难纠纷、苗头性信息、倾向性信息向商会调解委员会汇报,以便调委会可以全面掌握全行业矛盾纠纷的情况,及时作出反应。二是强化内部建设。司法局要指导商会调解委员会建立专门的调解室。建章立制,制定调解委员会职责、调解小组职责、调解信息员职责、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工作原则等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悬挂上墙。调解委员会设置“四簿一册一图”,四簿是:会议学习登记簿、受结案登记簿、纠纷排查登记簿、纠纷回访登记簿。一册是:调解人员花名册。一图是:调解组织结构网络图。三是抓好“三个对接”。商会调解委员会工作要与工会工作相对接,要将企业职工代表吸纳为调解信息员,及时了解因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资待遇、工伤事故等产生的矛盾纠纷,解决企业管理模式和经营方法上短视和违规做法,从而达到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商会调解委员会工作要与所在辖区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相对接,对于成员商家与周边纠纷,由商会调解委员会向所在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反映,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商会调解委员会工作要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对接,要以商会调解委员会为阵地,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加强对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力度,不断提高商会法律维权水平,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诉讼压力,同时防止民事纠纷升级、实现互补共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强化指导,逐步推进,确保工作有效运行。区司法局要专门成立建立商会调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争取市、区两级工商联的大力支持。先选定1家商会作为首批建立调解组织的试点单位,通过深入调查,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现场指导,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及全力配合,形成在商会建立调解委员会的模式,与相关部门一起尽快研究出台一个规范性的指导意见,推动形成一个有利于开展此项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成立前期要到相关县市区进行现场观摩考察,借鉴先进经验及做法,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进程。

  4.多方衔接,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构建和谐经济发展环境,和谐社会,仅仅依靠某个局部某个机构的力量显然不够,多方衔接联合调解是化解企业复杂及疑难纠纷卓有成效的手段,必须加强调解机构与仲裁、诉讼及相关行业机构的联合,社会中介调解机构要与法院、仲裁机构等共同构建多元化纠纷方式的衔接机制,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同时积极探索调解与诉讼,调解与仲裁相衔接的新模式,如探索建立“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与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实现工作上的顺畅对接,为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搭建更宽广的平台。

  (作者系婺城区司法局局长)

责任编辑: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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