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区政告〔2013〕2号
为加强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为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锯板厂,包括沙畈乡所有行政村,琅琊镇新兰村、妙康村、岳村、下陈村,塔石乡上南坑村等。
二、严禁在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功能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于2013年9月30日前自行关停、搬迁、拆除。
三、严禁在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功能区内现有锯板厂于2013年9月30日前自行关停、搬迁、拆除。
四、在规定时间内关停、搬迁、拆除的,给予一定的补偿;逾期不关停、搬迁、拆除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不再享受补偿政策。
五、广大群众、单位、养殖户、企业等要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水资源保护意识,养成爱水、护水和节水的良好习惯,积极主动参与水环境综合治理。
六、对阻扰、妨碍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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