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确保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推进,浙江省将于2013年10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全省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主要内容:建立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础信息台帐,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单位运行状况等。
三、工作方式:按照“在地”原则,在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届时普查员将佩挂普查证件,按划定的普查区,对在所辖区域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
四、时间安排:时点数据为2013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13年预计数。普查员将于10月份开始上门开展工作,至12月份结束。
请各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基础资料以及2013年相关财务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现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给予严格的保密。
特此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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