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事的眼中,他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每日为如何解决涉检信访而奔波;在信访群众眼中,事情交给他办,放心;在领导眼中,他总能交出最完美的“答卷”。他就是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朱每恒。2010年4月,朱每恒任职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三年来,他坚持以解决涉检信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轴线,同科室干警一道,开创了控告申诉检查工作新局面。
在朱每恒的带领下,控告申诉检察科干警在对信访接待、举报初核、刑事申诉、统计申报等控申职能进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创佳绩。经过三年的努力,控告申诉科在2012年全省B类院部门排名上升到第5位;在2010~2012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评比活动中,控申举报接待室被评为省级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控告申诉检察科2次被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阅读法律专业书籍成了朱每恒每日雷打不动的习惯
1982年,刚刚高中毕业的朱每恒毅然决定参军入伍。朱每恒觉得这是一种别样的人生,好男儿就是应该投入部队,当兵去。离开家乡,奔赴军营,面对父母的不舍,18岁的朱每恒没有流露出异样,反而安慰父母不要担心,会照顾好自己。
部队生活艰辛又满足。每天高强度的训练压得朱每恒喘不过气,浑身肌肉酸痛,但一想到当军人的荣光,朱每恒就热血沸腾,斗志昂扬,再多的训练也能够咬咬牙挺过去。经过几个月的磨练,朱每恒慢慢适应了在部队的生活,身体素质也提高了,在每天训练的基础上,还额外地加强锻炼。
除了每日的训练,空暇时间的朱每恒都会捧着法律专业书籍认真翻阅,细细研究,把重点难点知识、不解之处写在本子上。“我喜欢法律,法律与生活是相通的,学会了法律能够更好地了解生活。”朱每恒觉得,法律知识都是从生活中总结而来,符合道德观、价值观,学法律能够更好地认知社会。为此,阅读法律专业书籍成了朱每恒每日雷打不动的习惯。同时,朱每恒也在努力学习,报考军校。
汗水在挥洒,梦想在拼搏,活力在释放,每一天的部队生活都充满了激情。每每想起在部队的日子,朱每恒回忆道,部队教会了我自信、坚持、果敢。
上世纪70年代末,越南在中越边境挑衅,严重威胁到中国的安全,我军展开自卫反击战,中越局势一直处于紧张状态。1984年全国七大军区轮番派出部队参战,当年朱每恒也跟随部队前往边境,参加对越防御作战。艰苦的外在条件和紧张的心理磨练着朱每恒,他不断地适应环境,做好长期驻守的准备,能够为保卫祖国边疆而奉献自己的青春和热血,朱每恒感到非常自豪。三个多月后,朱每恒收到了南京陆军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这令他高兴又纠结,高兴的是通过两年的自学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军校录取通知书,纠结的是要离开战场。因为国防建设的需要,朱每恒开始了在南京陆军学校的学业。
为了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质与修养,朱每恒参加了安徽省宿州师范专科学校中文专业、安徽大学自学法律专科学习,并在1998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取得了律师资格。在1982年至1999年这18年的军旅生活中,朱每恒历任战士、学员、参谋、股长,每一步都走得踏踏实实。
发挥所学,解决一个个难题,为社会稳定献上一份力
勤奋、努力、踏踏实实,多年的部队历练和军校生活,铸就了朱每恒的满腔热情。“我应该用我多年所学,踏实地干点实事,为民解忧。”1999年,朱每恒退伍转业,面对可以选择的市政府机关等单位的好工作岗位,他冷静思考,爱好法律的他决定选择有关法律的业务性强的相关工作。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所学和特长,又可以为民解忧,解决一些社会上的难题。
经过慎重决定,朱每恒来到了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这是他梦想的又一次起航之地,在这里,他发挥所学,解决一个个难题,为社会稳定献上一份力。
在单位同事的眼中,朱每恒是名副其实的业务尖子。在7年的公诉科和3年的侦查监督科工作中,朱每恒已办理审查起诉案件509件,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41件。
在公诉科期间,朱每恒办理了夏某、莫某等9人利用金华武警消防医院进行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及非法行医,致使众多患者上当受骗,生活陷入困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行医案;参与办理以骗取汽车保险金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案人员涉及车主、汽车租赁公司、二手车经营户、汽车厂、保险公司、交警及协警等公众行业,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系列保险诈骗案……
在侦查监督科期间,朱每恒办理了因环境污染导致汤溪镇下伊村村民打砸化工厂、围攻民警,引起社会不安的伊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因打赢官司拿不到钱,造成罗店镇九龙村村民不断集体上访,被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朱每恒所办理的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多次被评为婺城区检察院办案能手,2007年被评为金华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办案能手、浙江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系统十佳办案能手,2008年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荣记三等功。
在办案的过程中,朱每恒不断为自身“充电”,撰写调研论文。《我国传闻证据初探》、《浅析“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对律师取证权不宜过多设限》、《论抢劫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等调研论文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其中,《浅析“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在2005年7月7日《检察日报》的第3版发表,论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调查取证权受到的诸多限制,致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查证,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2002年,朱每恒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浅析“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是朱每恒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在事实的基础上展开的调研,并获得了金华市检察院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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