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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你缴了吗?

2013-12-27 09:48:31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姜景芳

  减免50%的优惠进入倒计时

  近日,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江北税务分局向辖区街道、社区下发了一分《关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相关政策及事项的告知》(以下简称《告知》)。《告知》显示,纳税人当年度个人房屋出租应纳房产税,在次年1月31日前清缴的,给予应纳房产税50%的减免优惠。也就是说,2013年度个人房屋出租应纳房产税,只有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清,才可以享受减免50%的最大优惠。

  该《告知》一出,婺城各街道、社区一下子多了不少来电、来访咨询“个人出租房屋税”政策的居民。同时,网络上此类问题帖也成为热门。记者还曾接到这样的短信求助:“我是永康人,最近因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准备把位于金华市区江北某菜场旁的一间店面出售。没想到,前几天到中介挂牌,被问‘税收有没有缴清’。我买下该店面已经7年多时间,一直出租给他人做生意,从没缴过什么出租税。想在此打听一下,这个税是什么时候开始收的?收费标准如何?该上哪里缴纳?”

  针对上述种种,昨天,记者采访了江北地方税务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核心问题作一解读,为有需要的读者解惑。

  征收对象

  现行《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所指的征税对象为在金华市区范围内有出租房屋行为的个人。这里的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包括把自有房屋出租给别人,或者承租人将租入房屋再二手转租,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此外,如果个人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或者以承包、承租经营或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也视同个人出租房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自有房屋用于自己经营的,也要征收房产税。

  税费计算方式

  严格来讲,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为了便于操作,我市地税部门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将上述细项税费合并为一笔收取。当然,根据出租房屋的不同情况,所收取的细项税费会有一定变化,这一点通过综合税费率进行调节。目前,我市实行4%~18.7%的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方式是: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租金收入×综合税费征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不同的路段店面租金不同,所以金华市区二环线以内出租房(营业房)被划分为15个等级标准,每个等级都核定了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收入标准(目前的标准从80元~2156元不等,该标准将会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如果出租人拿出的合同租金低于最低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相关税费按照地税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来征收;如果高于标准,则按照合同实际来征收税款。

  另外,如果是自有房屋用于自己经营的,只需按年缴纳房产税,在房屋使用次月起开始计算。年应缴房产税税费=房产原值×70%×1.2%。

  相关优惠和处罚

  纳税人当年度个人房屋出租应纳房产税,在次年1月31日前清缴的,给予应纳房产税50%的减免优惠;在次年6月30日前清缴的,给予应纳房产税25%的减免优惠;在次年6月30日以后清缴的,按规定征收(即不给予减免优惠)。

  事实上,根据《办法》规定,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都应该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契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点办理出租房屋的相关登记,并填报《金华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

  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缴纳;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主管地税分局可视实际情况简并征期;遇有其他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纳税期限。

  另外,今后市区个人房屋交易过户时,将查验缴税情况。也就是说,需要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的市区房产过户时,房主必须缴清税款并提供纳税证明。一旦存在欠缴税款情形的,在转让过户环节补交税费时,将不予以减免房产税并加征滞纳金。

  代征点

  婺城各街道居民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可前往江北税务分局办理,地址:八一北街569号,咨询电话:82309087。另外,各街道也分设了代征点:

  城中街道代征点,人民东路101号;城北街道代征点,后城里街399号;城东街道代征点,青春路256号;城西街道代征点,双龙北街245号;新狮街道代征点,芙峰街128号。

责任编辑: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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