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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工作意见交办及反馈的办法

2014-03-28 09:02:2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2014年3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高常委会监督工作质量,进一步推动监督意见的落实,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财政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开展专题询问、专项视察等监督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成常委会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等监督意见,于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交办。

  第四条 “一府两院”应当认真办理监督意见。监督意见明确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监督意见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报告前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

  第五条 “一府两院”有关监督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报常委会会议备案或者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婺城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在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上就监督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到场说明。

  第六条 “一府两院”办理监督意见后反馈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府两院”直接办理的,由“一府两院”负责反馈;

  (二)区人民政府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反馈或者指定其中一个主要部门牵头负责反馈;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办理的,由办理单位负责反馈。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意见办理进度,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衔接,并督促负责反馈的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监督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对监督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的,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按程序再次报告。有关机关或责任人员不认真承办监督意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进行质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交办反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6日金华市婺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交办反馈的办法》同时废止。

  金华市婺城区人大常委会

  2014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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