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城区制定出台《“五水共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拟对“五水共治”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执行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保障“五水共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水环境综合状况持续改善,确保全区“五水共治”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
《办法》明确,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村(社区)党员及其工作人员,在“五水共治”工作中存在阻碍或影响工作推进的行为,要按照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职能和责任进行查处。
《办法》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责任追究主要有口头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或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职等9种方式。《办法》还对从重处理、从轻处理以及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资格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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