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初,浙江省出台了2014年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新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比以前标准分别提高了每人每月25元、20元、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四个月。
记者了解到,在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必须发放高温津贴的两种情形作了说明:一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也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通知”还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那么,发放防暑降温饮料能否充抵高温津贴?对于这一点,2012年6月29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第11条有明确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通知”再次明确了高温条件下劳动必须严格执行的禁忌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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