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14〕74号)以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畜牧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婺区政办〔2014〕2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定期将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分别向区农林局、区环保分局备案。
二、 2015年5月1日起全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乡镇(街道)负责养殖污染情况调查,落实辖区《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养殖场(户)整治提升;区环保分局负责落实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区农林局负责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区国土分局负责对不按规定限期整治的畜禽养殖场违法用地情况依法查处;区规划分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养殖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区三改一拆办、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三、 2015年6月30日前低小散养殖场(户)、村中所有养殖场(户)和未列入规划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及在《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无法进行整治或经整治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养殖场(户)予以关停和拆除。
四、 2015年10月31日前《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内各养殖场(户)按要求进行污染整治提升,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14〕74号)的要求完成整治并如期通过验收,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
五、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或无法整治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属地乡镇(街道)予以关停拆除。
六、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确有必要的须符合《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
希望广大养殖场(户)业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养殖场污染综合(专项)整治工作。
金华市婺城区农林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
金华市规划局婺城分局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婺城分局
金华市婺城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