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作品,乃至媒体报道中,继承纠纷都不鲜见。远的不说,就眼下二七区块拆迁,已经让不少人对“遗嘱”变得十分敏感。拆迁前原本是亲人,拆迁后却因拆迁款的分配问题对簿公堂,这样的事已非个例。本期以案说法,由婺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对我国《继承法》相关问题展开解析。
案情回放
今年4月,婺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为刘姓姐妹俩,被告则是其继兄陈某的三个子女。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刘姓姐妹的父亲刘某和陈某的母亲王某于54年前登记结婚。两人再婚时,陈某24岁,而刘姓姐妹还未成年。刘某是铁路职工,但其生前未享受过单位的房改待遇。他去世后,妻子王某参加了铁路职工房改,享受刘某的一切房改待遇,获得了单位分配给刘某居住使用的一套面积55平方米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此外,刘某和王某曾在溪下街有一套房产。在刘某去世后,该房屋被拆迁,由此获得的一套72平方米安置房也登记在王某名下。
之后,王某也去世了,但各继承人一直未对王某名下的两处房产进行分割。如今,继兄陈某也已去世,刘姓姐妹便于陈某的三个子女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法庭上,刘姓姐妹认为,两处房产虽然在王某名下,但她们的父亲刘某享有1/2份额。故刘某去世后,姐妹俩和继母王某各享有1/3继承权。而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则应由姐妹俩和陈某共同继承,各享有1/3继承权。因此,两处房产,姐妹俩应各自享有7/18的份额。
对此,陈某的三个子女认为,当年溪下街的房屋拆迁安置一事,刘姓姐妹知情,现在提分割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而那套55平方米的铁路职工房改房,属于王某和陈某母子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虽然该房产之所以能够买到,享受的是刘某应得的待遇,但待遇是不能够继承的。他们还认为,王某晚年重病期间,刘姓姐妹并没给予服侍、照顾,甚至没有去看过一次,这违背社会常理和风俗习惯。由此可见,刘姓姐妹也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最终,婺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姓姐妹对两套房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每套房产各自可得1/4的份额。
关于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结合上述案件,法官首先介绍了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继承份额的具体规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前者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后者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才有继承权。由此可见,本案中,刘姓姐妹及陈某均为王某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另外,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本案中,陈某在其母亲王某之后死亡,他继承王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
对于继承份额,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在继承人之间作均等分割。“特殊情况”一是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二是指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三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本案中,陈某一家与被继承人王某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考虑适当多分。
关于遗嘱
其实,如何分配自己的遗产,老人可以自己说了算。只有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和分割。那么,遗嘱应该具备哪些内容才有效?对于一些不识字的人,遗嘱又该以什么形式确立呢?
法官表示,不管遗嘱以什么形式确立,都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的称谓;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明确遗嘱执行人。
法官认为,本案之所以起纠纷,就是因为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法庭上,陈某的子女也表示,被继承人王某根本不识字,所以“无法立遗嘱”。其实,不识字者同样可以立遗嘱,但应以公证遗嘱或录音遗嘱形式为宜。该法官就此举例说明:“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有一对老夫妻,老太太不识字,夫妻俩立遗嘱时由老头代书,老头代其签字,老太太自己按手印。其实,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首先,老太太不识字,因此,她不能正确判断出遗嘱的内容;其次,这样的遗嘱应属代书遗嘱,老头是老太太的利害关系人,这样的人不能做代书人,也不能做见证人。”
关于遗产规划
此外,婺城法院的法官还结合自身多年审判经验,对如何有效规划自己的遗产提出了建议。
法官表示,遗产规划应分步骤进行。第一步是确定个人财产范围。因为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虽然规定很明确,但是人们往往容易把不是自己的财产也一块处理了。第二步是根据个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情况还可能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第三步是选任执行人。传统的做法是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这种做法就计划内容而言,一般在家庭成员内部是公开的。如聘请律师或公证处做执行人,则遗产计划内容在计划人死亡前是保密的。在这里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遗嘱中必须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后一步则是形成遗嘱。我国的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每一类遗嘱形式都有法定的要件、格式要求,建议大家要特别注意,因为不合法定格式或形式要求的遗嘱很可能是无效的。对此,该法官再次作了举例说明:“我曾经见过一个案件,老太太有3个儿子,都不孝顺。而邻居家的女儿,对她非常关心。老人觉得,邻居女儿比自己的儿子还亲,便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旧房子送给邻居女儿。3个儿子不服,官司打到法院,结果邻居女儿败诉了。原来,老太太书写遗嘱时没有写上日期。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缺少一样则无效。因此,该案件出现了令人遗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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