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好公安消防机构职责,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范火灾的能力。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和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市消防支队关于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量化标准的要求,现将婺城区2015年下半年消防监督抽查方案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句话”总要求为指导,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加大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督促社会单位自主管理意识的形成,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范火灾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组长:黄小洪、龚斌峰
成员:朱建霆、顾俊飚、杨晖、马飞腾、章进
三、监督抽查范围
(一)监督抽查的重点单位为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加工企业;
6.高层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所;
7.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监督抽查的其他单位为符合公安部6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但不具备《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上述对应的单位。
四、监督抽查的工作量化标准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配套制度规定,应达到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36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12家的量化标准。
五、监督抽查时间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六、监督检查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八)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防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是消除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重要的消防执法活动,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切实开展好消防监督抽查活动。
(二)履职尽责,严格监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检查单位花名册,认真开展检查,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经过论证后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进行公布。对监督抽查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当前社会面上存在的主要消防问题并向社会公告,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及时向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加强宣传,夯实基础。大队将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事先向社会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大力开展以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附件:婺城消防大队下半年监督抽查单位名单
婺城区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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