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搞好城市社区建设,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深远的意义。当前,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城市社区建设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需要我们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加以改进。
一、社区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单位制”的解构产生了单位功能专门化,加之流动人口增多,社会管理提出了由单位制向社区制管理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开展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该法也规定了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的职责,2000年中办、国办2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社区要做好社区治安、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环境卫生、最低生活保障、失业职工就业、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作好管理工作。但是现实情况远非协助这么简单,居委会还承担了原本政府部门的一些行政性工作,以及基层政府各部门临时性的统计、调查、整治、检查等任务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落实到居委会来执行。使居委会工作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所谓的“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上去。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本职工作恰恰没有时间落实开展。居委会成了政府办事的腿,行政化趋势严重,专职工作者工作机关化,居民民主自治被行政化工作覆盖。
(二)社会和居民自主参与程度低。城市基层社区居委会一直都是依附在基层政府行政体系下开展工作的,加上社会组织对党政机关的依附性和严格管制,导致当前社区建设中缺乏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工“三社”的联动,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主性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较低。
(三)社区治理缺乏系统整合,没有形成内在的社区治理机制。当前,对社区治理有许多的探索与实践,但基本上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社区党建、治安、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境、养老、就业、文化娱乐等,基本上部门各自为政,对各自业务工作在社区的延伸,缺乏系统性的整合。如此以来,社区工作者疲于应付,社区各方面的工作成了碎片化、流于表面化。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作没有纳入社区自治架构,没有以社区组织和居民为主体,丧失了其内在的动力。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让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自主地指导、引领社区组织和居民自治。社区自治不是自然而然地实现的。
(四)忽视了社区居委会自身的发展。不管是2000年的中办、国办颁布的23号文件,还是2001年民政部颁发的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关于中国当前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容中对社区自身如何发展壮大所涉甚少。可社区居委会自身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其工作情况。目前社区经费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共建单位赞助和社区物业经济三方面。除政府拨款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外,其余两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各社区情况而定。而作为自治组织的社区来说,政府对社区只能是适当补助,也就是说政府只能起托底作用。所以,社区经济的发展应该成为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然而,社区经济少有人提及,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理论薄弱的因素。
二、对策与建议
(一)职责统一,界定社区事务。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中办、国办文件,可将社区职能划分为三类,即协助党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社区自治职能和社区服务与发展职能。对三类职能要加以梳理,制订社区事务清单。除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区应当承担的行政事务外,其他的必须明确性质和责任,属协助、委托的就按协助和委托的职责去履行。纯属部门行政审批、确认等社区无权事项应当交由政府部门去承担。事务性事项可由部门委托承担,但必须“费随事转”。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求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的,凡事社区居委会无义务承担,或不可能承担,开具的文书无法律效力的,应当声明社区居委会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二)因地制宜,对社区实行分类管理。在社区划分上,应当避免机械地按户数来拼凑,应当按照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居民小区的自然状态的基础上,从居民的同质性和认同度来考量。社区可大可小,从四五百户到三四千户完全可以按照居住小区而定。尽量避免不同质的居民区划作一个单元来治理。对已经形成的不同质的居民区划作一个社区的,可划分若干网格,通过网格化模式来实现治理。不同社区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状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工作。比如,高档小区与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老年人聚居区与以年轻人为主的居住区应当有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
(三)拓展空间,增强社区自我发展能力。一是提高社工的地位,稳定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社工专业职称应当得到认可,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专业职称能与其工资待遇挂钩。二是发展社区经济。政府支持社区发展物业经济,在发展物业经济上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都要提供有力的支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资源发展经济,如社区根据需要在特定的地点办停车场、洗车点,利用特定的空间做广告,以及只有社区掌握的信息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等等;社区利用区域内的资源,开展公益创投活动,筹集活动经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三是社区财务现行由街道监督使用有其必要性,但监督不应包办代管。应当通过自治模式,加强和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增强社区自我管理自主权和自我发展的动力。
(四)与时俱进,转变治理方式。不可否认,多年来,居委会传统的穿街走户式的基层工作方法是应当传承的,它是三四十年代乡村运动,以及土改、合作社运动的方法,是我党长期积累下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发生了急剧变革,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区治理方式方法也应当适应信息化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改变。社区居委会要搭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如社区E站、社区微信、QQ群、社区微博等,通过社区搭建的信息平台来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通过公共网络空间,组织本地区居民来研究和决定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例如,通过网络平台组织选举,讨论管理规则(社区公约)等等。
(五)理顺关系,整合社区治理机制。一是加强社区党建工作,以社区党建为核心,整合社区卫生、文化、治安、计生、优抚救济、共青妇等工作机制。通过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党建的价值。二是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管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此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应当按各自的法律规章定的性质、职责归位,按规定的程序来运行。社区居委会对业委会和物管公司实行监督和指导。既不越位、错位,也不缺位。
(作者系婺城区民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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