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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法律法规专项问答

2015-10-26 08:58:17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胡文明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辖区内溪流纵横,河网湖泊星罗棋布。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演进,侵占水域的情况逐步增多,大片水域不复存在,这已严重影响到防洪、排涝、蓄水、航运、景观、生态等综合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到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占用水域带来的隐患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问题的解决更亟待全民参与。那么,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又作何规定呢?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婺城区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

  问:在法律层面,何为水域?水域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问:有关部门如何编制水域保护规划?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的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问:哪些涉及水域占用的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

  答:《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下列严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为: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在河道干支流汇合处及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修建对防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

  问:重要水域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对重要水域,有关部门将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基础设施是指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设施和服务,包括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

  问: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申报要求有哪些?

  答:申请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下列申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的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问:要申请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拟采取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提供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初审意见后15日内,对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应当载明占用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及其费用等。

  此外,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水域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水域原状。

  问: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处理时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现场踏勘;负责初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批准;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经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问:对占用水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何要求?

  答: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标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占用航道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航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问: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答: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和浙江省财政厅2011年33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未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主体为与审批权限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婺城区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设施建设永久占用重要水域300元/平方米,非重要水域250元/平方米;临时占用重要水域4元/月/平方米,非重要水域3元/月/平方米;非基础设施永久占用非重要水域600元/平方米,临时占用8元/月/平方米。

  问:擅自占用水域,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水域的,或者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未恢复水域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恢复水域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水域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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