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成为人类自己的眼泪!”这句触动心弦的公益广告词陪伴着很多人从幼年走到青年,从满头青丝走到白发苍苍,然而,节约用水的好习惯离我们依旧很远。
近年来,婺城区不断加强节水工作,全面落实节水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提高全区节水法制化水平,切实调动和提高社会各界节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节水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加强节水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和市场引导在促进节水工作中的作用;增强节水减排科技支撑能力,加大节水科技投入和推广力度,进一步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动员和公众参与。
节约用水,迫在眉睫;节约用水,人人有责。那么,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做出了哪些规定?日前,记者采访了婺城区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
问:基于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要求有关部门在社会管理方面遵循哪些原则?
答:《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问:编制节水规划应遵循哪些流程?
答:《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农业、城市节水、经贸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节水目标、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建设等内容。
问:各取水单位、个人应如何申请公共用水?
答:《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外,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核定。
大中型农业灌区内需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以乡镇、农场为申请主体)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经灌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使用公共供水的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所在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共同核定。
问: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如何依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答:《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农业灌区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安装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灌溉工程,其计量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问:有关部门应如何推广节水灌溉?
答:《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用水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加快渠系配套建设,逐步发展管道输水,提高渠系水利系数。各地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渗灌、薄露灌溉等先进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畜禽节水型设施和饲养方式。
问:生产生活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如何实践节水?
答:《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新建城镇(含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项目,鼓励根据不同的用水需求实行分质供水。
问:用水收费如何规定?
答:《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者改造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并实施。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以及返还企业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的,有关部门考核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节水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问:哪些违反节约用水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答:《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
婺城区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希望通过本报向广大婺城百姓发出呼吁:加强节约用水工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应长期坚持的一项战略任务,希望全体婺城人彼此督促,不断提升节水意识:不仅经济活动要节水,城镇人民生活和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也要节水;不仅贫水地区要节水,富水地区也要节水;不仅枯水年要节水,丰水年也要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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