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核和查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点和难点,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绩效,维护广大领取人合法权益的“防火墙”。截至今年10月底,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6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员为3.8万人。
一、工作现状
1.名单公示与签名确认相结合,确保“认证严”。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认证,要求各村(居)对所有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方位要规范显眼,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通知村民查看公示详情,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期结束后,要求所有待遇领取人员逐一签名确认,依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本人签名及他人代签均可。签名结束后,再将认证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对虚报、冒领、死亡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及其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2.从严处理与温情服务相结合,确保“处理透”。认证结束后,对于未签字确认的人员全部暂停待遇发放,待其补办认证手续后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对于死亡未及时注销而继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通知家属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并告知多领养老金明细情况,将多领金额从其丧葬费中扣除,个别丧葬费不足抵扣的,要求将多享受的待遇退回至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在待遇追回过程中,区农保处秉着为民、便民的原则,尽心尽力帮助待遇退回者解决困难,例如为他们提供上门服务、与银行沟通联系协助他们办理新存折等。
3.集中认证与实时认证相结合,确保“信息全”。每月定期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主要途径是死亡零申报与数据比对。死亡零申报,即要求各村(居)、乡镇(街道)每月定期上报死亡人员注销月报表,对未及时上交月报表的村将暂停发放当月养老待遇,待其补充材料后补发并续发养老金。数据比对,主要通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民政殡仪馆及公安系统三个平台的数据共享,及时了解参保者的参保情况、生存情况及户籍变动情况。
二、主要问题
1.参保人员资格认证意识不强。个别参保人死亡后,其家属由于不知道需要为其办理待遇终止手续,或在利益的驱使下,故意不办理待遇终止手续,造成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个别参保人对“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金”的理解存在偏差,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别参保人户口迁出本省后,参保信息未进行跨地区转移,导致违规领取养老金现象;一部分集体户或居委会人员,居住地址变更后,原居住地的工作人员无法通知他们进行认证;一部分人没有认识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重要性,缺乏主动进行认证的意识,对资格认证工作不理解。
2.社会保险经办专业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基层经办队伍和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乡镇劳动保障员更换频繁、流动性大、业务不熟悉等情况,没有动态掌握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流动状况、户籍变动状况,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重视不够,责任意识不强;而作为业务经办一线人员的村会计,村务繁琐,人员复杂,工作难度大,而资格认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与费用,例如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村通过电话认证时需要一笔通讯费,在资格认证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和补贴的情况下,村会计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认证工作开展不顺利。
3.社会监督相关机制建设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奖惩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虽然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对冒领、虚领养老金行为作了相应的惩罚规定,但实际上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明确,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参保人或家属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被审查出来最多也只是退回多领金额,不会有其他损失和处罚。同时,社会监督力量较弱,举报渠道不通畅,奖励制度不完善,难以激发群众的监督积极性。此外,对资格认证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意见建议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认证意识。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关于居保待遇享受的资格和条件、死亡注销的办理及丧葬费的领取、重复领取养老金等不符合待遇享受的情况及法律责任、资格认证的重要性等内容要着重宣传,以提高居民对政策的熟悉度,对资格认证的重视度,从而提高广大群众主动认证的意识,营造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与资格认证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每年办理城乡居保集中认证之前,可以利用电台、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发布认证公告,在本地区各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人口集中居住地张贴宣传告示,让待遇领取人员充分了解掌握认证信息。
2.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提高专业水平。要求业务经办者做到“业务精通、服务精良”,确保每一个环节不出差错。将待遇审核作为防范风险点的重点工作,严格把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审查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基层劳管员队伍不稳定等情况,通过定期组织集体培训、上门指导等途径来提高劳管员的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要求劳管员动态掌握本地区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及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建议设立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经费,按认证人数和工作质量给村代办员相应的补贴,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健全相关机制建设,加强监管力量。依法严惩诈骗犯罪,提高冒领养老金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消除部分人试图冒领养老金的不当用心与非法欲求。建立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重领、骗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行为投诉举报。对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查属实的,根据相应情况给予奖励,通过此种激励措施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共同保护社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对其认证结果负完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经办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格认证工作的实际效果。
(作者单位:婺城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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