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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2016-09-22 09:00:02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贾银成

  渔业船舶建造、更新以及规范化作业,关乎船舶、渔业人员及水体安全。充分了解渔业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至关重要。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婺城区渔政站有关负责人。

  问:海洋捕捞渔船的建造、更新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捕捞渔船除外,下同)建造、更新实行船舶主机功率、船舶数量指标管理。未取得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不得新建、更新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发放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

  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

  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凭船舶建造申请人提供的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建造新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

  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

  问:有关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是如何规定的?

  答: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初次检验的海洋捕捞渔船未持有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

  问:有关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的登记及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适航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问:在什么情况下,渔业船舶禁止买卖?

  答: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买卖: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无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或者证书不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的其他情形。

  问:渔业船舶的租赁、抵押是否需要做相关登记?

  答: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租赁或者抵押登记。

  问:对达到国家规定船龄的渔业船舶,有关部门将如何处理?

  答:渔业船舶达到国家规定船龄,未申请检验或者经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继续用于渔业生产活动,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并收回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和国家有关船龄标准的规定,对达到国家规定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书面告知渔业船舶所有人。

  问:交回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是否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答:鼓励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转产从事其他产业。对交回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转产培训、养老保险等保障。

  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划分?

  答:渔业船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管理责任。

  问:职务船员上船作业须取得什么资质?

  答: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船舶经营者不得雇用其上船作业。

  问: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主机核定功率三百千瓦(含本数)以上的应当持有油类记录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足额合格船员;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号,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等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捕捞渔船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在什么情况下,渔业船舶将被要求禁止离港,或被要求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答:渔业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问:渔业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和签订的双边协定。

  问:船舶发生碰撞或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渔业船舶之间或者渔港水域内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或者产生作业纠纷时,应当互通船名、国籍和船籍港,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具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将出事时间、地点、海况、受损情况、救助要求、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海事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有关机构接到求助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机构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抢险救助责任制,并对海上抢险救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问:有关政府应当如何提高渔民相关保障?

  答: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者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

  问:违反渔业法相关规定的,将受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渔业船舶的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理?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未经批准,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问: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答: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渔业船舶所有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标,新建、更新渔业船舶或者将非海洋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解新建、更新、改造的渔业船舶;逾期未拆解的,没收新建、更新、改造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单位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标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渔业船舶或者将非海洋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渔业船舶建造、更新指标,但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受理初次检验,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擅自开工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问: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问:何种情况下,渔业船舶将被没收?

  答: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问:休闲渔业船舶非法经营将受何处罚?

  答:休闲渔业船舶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问: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将受何处罚?

  答: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船舶经营者限期清退,并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一千元的标准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

  问: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将受何处罚?

  答: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问:在何种情况下,有关渔政主管部门将承担法律责任?

  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发放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的;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未检验、登记的渔业船舶增加,渔业生产秩序混乱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渔港及渔港水域的定义是什么?

  答: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渔业船舶的定义是什么?

  答: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等渔业生产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渔业生产辅助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驳船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渔政船、渔监船等公务船。

  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休闲渔业船舶的定义是什么?

  答: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渔港设施的定义是什么?

  答: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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