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婺城婺城网视图库中心新闻专题婺城政务金华新闻连线浙江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媒婺城
您当前的位置 :     婺城新闻网>新闻中心>今日婺城>社会

四诉三判终未服 一朝调解化恩怨

——一起长达15年的家庭纠纷经调解得化解
2016-09-26 09:22:25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章誉誉

  【基本案情】王某某和余某某夫妇有一子一女。2003年,儿子王某在王某某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约定“由父母选一层居住,父母百年后,房屋归儿子所有”。2004年,王某某与妻子余某某协议离婚,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归余某某所有。随后,余某某写了《本人申明》,称“该处房屋由儿子王某建造,本人余某某只享有一层的居住权,其他部分由儿子管理,我终老后产权归儿子所有”。2012年,余某某计划将自己所有的另一处1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用地给予女儿建造用房。而在此前,余某某曾与儿子王某约定,各享有该拆迁安置屋基的50%的所有权,双方产生矛盾。余某某于2013年以儿子所建房屋是其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一家搬出去。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房屋产权归原告余某某所有。2013年11月,余某某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王某腾空并返还房屋。2014年,余某某再次向婺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王某腾空并返还房屋。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出具了余某某的《本人申明》,法院驳回余某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余某某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要求母子到街道申请调解。经新狮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以下协议:原由儿子王某夫妇出资建造的房产归儿子王某夫妇所有;政府拆迁安置屋基归余某某的女儿所有;王某某随儿子共同生活,由儿子尽主要赡养义务;余某某随女儿共同生活,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余某某可任选一层房屋居住。此案调解成功后,上诉人余某某撤诉。

  【判官说法】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街道调解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自愿、平等、公平、互让互谅、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维护家庭团结等。

  【法律讲堂】在此案调解过程中,新狮街道调委会充分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将房屋产权纠纷转化为更深层次的赡养问题,从关爱老人的角度,解决其后顾之忧,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从社会意义上来说,该矛盾纠纷的成功调解,化解了诉讼纷争,有利于弘扬民主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方柯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

相关阅读
分享到:
婺城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婺城新闻网官方微信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8[ 15 ]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90038 有效期:2022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浙ICP备09057527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  举报电话:0579-8222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