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区经济商务局了解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凡是完成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的婺城辖区内企业,均可到该局申请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该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企业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一定时期内其替代负荷的用电量价格给与优惠,即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其余用电量按照用户原电价分类政策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替代负荷的用电量按照用户实际总用电量和电锅炉额定容量占变压器报装容量的参数比核定,电锅炉额定容量以认定的改造后容量为准。
电能替代优惠电价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之间完成改造并投入运行的由属地经信部门会同电力部门共同确认其正式投运日,期间已缴纳电费与电能替代电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电力公司返回企业;发文日之后完成改造并投入运行的,正式投运日为属地经信部门审核确认日。若正式投运日早于当月抄表日,从“当月”起享受电能替代电价;若正式投运日晚于当月抄表日,从“次月”起享受电能替代电价。
该局工作人员介绍,在收到申请后,区经济商务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企业用户凭经信部门出具的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向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电力公司按季度汇总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用户相关信息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企业若需询问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可联系该局经济运行科施丹咨询,电话:8233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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