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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专项问答

2016-10-24 09:12:01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贾银成

  渔业及捕捞业是水产业发展的两项主打产业,依据法律法规,合理作业,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产安全的关键所在。日前,记者就渔业及捕捞业法律法规知识采访了婺城区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

  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及修正情况如何?

  答: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后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问:制定并严格执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并严格执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该条例。

  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遵守《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问:有关政府部门渔业管理工作如何分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问:渔业生产者应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条例》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问:有关政府部门水产养殖水域管理职责如何分配?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渔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问:申领养殖证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问:哪些渔业生产者优先享受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许可?

  答: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问:集体或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承包者能否取得养殖证?

  答: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

  问:遇到征用等特殊情况,养殖生产者是否能得到相应补偿?

  答: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问:《条例》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有何规定?

  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问:有关部门在捕捞业管理方面如何分工?

  答: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问:捕捞限额制度如何制定?

  答: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问:船网工具指标是如何确定和分配的?

  答: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问:从事捕捞作业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问: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如何管理捕捞许可证?

  答: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问: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问:渔业船舶在开展捕捞过程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渔业船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辅助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的,应当如实记录。

  问:渔业船舶有关责任人职权是如何认定的?

  答: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问: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做好哪些配备?

  答: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渔业船舶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问:有关政府应如何做好海上救助?

  答: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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