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婺城消防大队通报,经报公安分局批准,婺城消防大队和城西派出所依法对因违规操作过失引发火灾的责任人王某处以3天的行政拘留。
8月28日10点36分,婺城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婺城区婺江西路某建筑工地4号楼楼下发生火灾。接到指令后,大队立即出动2车10人赶赴现场救援。火灾烧毁4号楼楼下保温板,过火面积8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事后,消防大队立即对火灾原因展开调查。经调查,水电工王某在无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工地仓库内的电焊工具对4号楼6楼的钢管进行切割,导致4号楼下保温板被电焊火花引燃。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且引燃楼下物品,属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经过大队执法人员的悉心教育,王某对自己的冒险行为和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懊悔不已,表示以后一定会在取得相应证件后再进行工作,还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区共有4人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行政拘留,5人被处罚款。接下来,消防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火灾发生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力度,做到查处一批、严惩一批、关停一批、拘留一批。对未彻底整治的隐患,大队将派员现场指导,跟踪服务,帮助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隐患减少“存量”、不增“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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