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婺城婺城网视图库中心新闻专题婺城政务金华新闻连线浙江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媒婺城
您当前的位置 :     婺城新闻网 > 新闻专题 > 婺城科普

科普小知识——药品安全篇

2017-10-10 14:42:00  来源:   作者: 

  1、什么是药品?

  凡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

  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我们称之为药品。

  2、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又分为甲、乙两类。安全性更高一些的药品为乙类。按照规定,在非处方药的包装上都印有国家指定的专有标识(OTC字样),红色OTC标识代表甲类非处方药,绿色OTC标识代表乙类非处方药。

  3、目前,哪些药品列入处方药管理范围?

  以下类别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4、非处方药是安全保险药吗?

  非处方药具有下列特性: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依赖性、耐药性或耐受性,也不会在体内蓄积,不良反应发生率低。因为有这些特点,加上某些药品的不适当宣传,给患者的感觉往往是:非处方药可以放心使用,绝对安全,其实,这是安全用药的一大隐患。

  非处方药虽说安全性较高,但只是相对于处方药而言,非处方药也是药品,同样具有药品的各种属性,因此非处方药并非绝对“保险”,同时,由于非处方药在使用时大多靠患者自已的判断,没有特定的医嘱,所以在应用时更要加以注意。

  5、什么是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6、什么是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7、怎样识别伪、劣药品?

  (1)看标签:购买整瓶、整盒的药品,要先看标签印刷得是否正规、项目是否齐全。国家规定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药品名称、产品批号、生产企业。其中商标和批准文号如果没有或印刷得不规范,即可视为假药。

  (2)看药品:无论针、片、丸、粉和水、酊剂以及药材,凡见有发霉、潮解、结块或有异臭、异味;片剂色泽不一致者,即可视为劣药。标签上都印有有效期,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也可视为劣药。

  (3)看药的真假:游医和地摊药贩以及“卖艺人”,这些人为了赚钱,大都信口开河,或说“奉送”;或说“无效退款”等,实则他们在欺骗人,卖的是假药。街头墙上张贴的广告,吹虚所谓“祖传秘方”、“包治”某某的药,基本上都是假药。求神弄鬼“讨来”的药,不需鉴别,都是假药。

  8、购买药品应注意什么?

  (1)从合法的药店购买药品;(2)应明确说明买药的目的和病症;(3)购买处方药时必须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购买和使用;(4)购买非处方药时,应对患者本身的疾病有明确的了解,如曾用过什么药品,用药的效果如何,有无过敏史。应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5)应查看药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必须注意:药品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注意保存的方法。(6)注意索要和保留购药凭证。

  9、如果买到假劣药品如何投诉?

  假冒伪劣药品贻误病情,严重危及病人生命安全,令人深恶痛绝,可是提到哪些情况向药监部门投诉,如何投诉,很多消费者却不了解。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遇到如下情况,可向药监部门投诉:药品包装上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出现霉变、破损、混沌、过期等现象;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包装上没有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防伪标识或防伪电话存在疑点。投诉办理:消费者应持药品或医疗器械和相关票据(发票或收据),直接到药监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投诉。另外,消费者用药后如发生不良反应,包括出现过敏、胃肠道不适等现象,或用药期间出现生命危险等应先行就医,确诊是否为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若确认为是用药的不良反应,医疗机构将向不良反应中心报告,消费者也可向食品药品药监督部门反映

责任编辑:郑剑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

相关阅读
分享到:
婺城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婺城新闻网官方微信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8[ 15 ]号浙江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90038浙ICP备09057527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