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培育类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三)企业有研发投入并单独列账,符合认定条件的比例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达到一定的比例。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所得税减免10%
二、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
(一)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职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5%,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三)企业有研发投入并单独列账,符合认定条件的比例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达到一定的比例。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
(三)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四)企业有研发投入并单独列账。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认定并入库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的加计扣除可享受75%(有效期2017.1.1~2019.12.31)
四、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一)创新能力。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企业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销售规模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相关奖励政策:
培育企业经5年发展应当实现的目标查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206号)
五、金华市创新型企业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有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下同)连续盈利,且企业年均增长率达到要求。
(二)大专以上或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的15%以上。
(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单独列账,并达到一定的比例。
(五)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其它知识产权。同时拥有1项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或参与制定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婺城区创新型企业
(一)在我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连续盈利且年均增长率符合要求;
(二)大专以上或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的15%以上。
(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符合要求。
(四)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其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同时拥有1项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或参与制定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一)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的企业,或者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芯片与关键软件开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主攻的产业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三)原是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已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相关奖励政策:
(一)通过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与有关财政科技资金,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5%和5%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政府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比例配套。补助经费按责任书的约定分期到位。
(二)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省财政科技经费每年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5%和5%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和150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比例配套,连续支持3年。
八、浙江省企业研究院
(一)主办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三)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相关奖励政策:
申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前提条件
九、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四)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五)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六)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七)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一)在我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曾承担市县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创新需求,并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四)在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研发机构专职科研人员5~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科创平台类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四)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五)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六)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八)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于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要求具体见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
二、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二)管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三)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四)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六)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于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要求具体见浙科发高〔2009〕178号文件
三、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0%以上;
(二)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三)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1/2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四)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8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于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要求具体见金市科字〔2010〕66号文件
四、浙江省众创空间
(一)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二)众创空间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客企业(团队)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
相关奖励政策:
年度绩效评价排名前20名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五、金华市级众创空间
(一)运营主体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2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拥有3名以上由投资专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并实质性地开展相应工作。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年度绩效评价排名前30%的给予资助
*招院引所类
一、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内一流高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
二、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在金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科学实验室
相关奖励政策:
金华市区所需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大院名校在金设立技术转移中心
五、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
*研发与产学研合作类
一、研发投入奖励
(一)年度研发投入单独列账; (二)经审计后研发投入在100万元~300万元的由区财政进行奖励;
(三)经审计后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进行奖励;
(四)规上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和特一级建筑业数据要与统计局统计数据比对。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5%,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区财政补助5%
二、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
(一)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
相关奖励政策:
重大项目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5%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
三、婺城区科技计划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有实施项目必备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并拥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不良信用和不端行为。
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申请项目,联合申报的,应当就资金投入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达成约定。
相关奖励政策:
1.重大项目按实际发生研发自筹经费的15%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重点项目工业类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业、社发类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一般项目工业类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业、社发类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校企产学研合作项目
(一)申报企业要有健全的项目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对合作项目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开展多个合作项目的,须按照不同项目分别归集费用,专帐核算。
(二)单个项目实际支付合作费用须在20万元(含)以上。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15%,其中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的提高到20%
五、工科会上签约项目
通过金华市工科会进行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并在我区付诸实施,且有产品或成果的且合作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相关奖励政策:
合作金额在10~30万元(含)的,每项资助2万元;金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资助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合作协议费用已获得创新券资助的,不再享受此奖励。
*专利类
一、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
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实施优秀企业,省级财政另补助10万。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
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另附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对于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另附页
四、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省级要求),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市级要求)。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省级要求),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市级要求)。
(六)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相关奖励政策:
省专利示范企业省财政奖励5万元,市财政奖励20万元,区财政奖励5万元;市专利示范企业区财政奖励3万元,其中第(一)(二)条的证明材料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采纳国家或浙江省备案的第三方机构的贯标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五、区级专利示范企业
全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均可申报: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拥有各类授权专利5项以上或1项以上发明专利;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近三年没有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市专利实施奖评选
评分标准:
1.专利总数20分;2.专利质量20分(按发明专利数量、质量);3.专利产品销售收入20分;4.专利产品销售占比20分;5.企业专利管理20分(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下称贯标工作)的得15分,暂未开展贯标工作的、已开展贯标工作但未通过认证的按实施情况打分。);6.加分项:申报的专利获国家、省级专利奖的可加5~10分。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等奖30万;二等奖15万;三等奖10万
七、区专利实施奖评选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或10万元
八、发明专利引进转化
从省(境)外非关联企业首次引进、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直接用于本企业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根据受让人支付的转让(许可)使用费实际支付金额分档定额补助,省财政其他科技专项已给予相关补助的相应扣除。
九、区级专利补助
对在婺城区注册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1000元、500元;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资助标准加倍,每件专利限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十、市级专利补助
1.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根据实际缴纳官费额(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每件总额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所缴年费(限2017年至2020年执行),有效期第1~6年补助50%,第7~9年补助35%,第10~15年补助25%。
十一、中国专利金奖
按每年评选办法推荐上报评选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二、中国专利优秀奖
按每年评选办法推荐上报评选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省专利金奖
按每年评选办法推荐上报评选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省专利优秀奖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五、专利质押贷款
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专利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申请企业与银行的当年借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贷后企业征信记录中关于该笔贷款担保信息复印件。
相关奖励政策:
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资助30万元。
*农业类
一、省农业“星创天地”
(一)具有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
(二)建有连片不少于500亩的成果转化基地,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50个以上创业工位
(三)拥有一支10人以上的人才服务队伍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一)重点支持领域的农业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
(二)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 (三)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500万以上,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拥有知识产权1项以上
相关奖励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支持的除外
三、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一)属省级以上农业科技企业
(二)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专职技术人员10人以上,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
(三)企业研发单独列账,制度健全,有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省农业科技企业
(一)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总职工数15%以上,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占销售收入2%以上,承担科技项目1项以上
(三)环保达标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市农业研发中心
(一)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一定比例的科研人员,销售收入种、养殖200万元以上,加工50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占销售收入2%以上,科研院所、高校上年度研发经费分别不低于30万和50万
(三)环保达标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市农业科技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种、养殖业销售收入400万以上,加工业1000万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40%以上,科研经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
(三)企业研发单独列账,制度健全,环保达标
相关奖励政策: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
(一)基地建设中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基地建立1年以上
(二)基地集中连片并达到相应规模
(三)基地产品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性大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参照《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相关奖励政策: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院士专家工作站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
(一)单位基本要求:企业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市级站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省级站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企业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传统产业企业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二)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市级站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省级站不少于10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三)工作站运行管理要求:工作站应建有必要的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相关奖励政策:
新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100万元
新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10万元
每年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奖励35万元,合格的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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