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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14 )

2018-10-16 09:08:0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交通事故诱发精神残疾法律援助帮核证得理赔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某交通事故后出现精神残疾一案开庭审理。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机动车方投保有足额的商业保险,朱某某的丈夫和孩子很快拿到了赔偿款项,朱某某的病情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投入也日趋稳定。

  据悉,朱某某系婺城区居民,交通事故前其在某民办企业从事机床操作工作,月薪5000余元,同时其与丈夫感情深厚,两个女儿乖巧可人。

  2016年6月的一天,朱某某驾驶电动助力车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多处骨折、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这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在此后发生离奇变故。朱某住院治疗后,身体外伤迅速好转,但其在住院期间寡言少语,并在此后被诊断为抑郁症。在经过此后的治疗后其身体外伤虽然全部康复,精神状况却愈加恶化。出院后竞逐步演变至大小便失禁,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一日,朱某某在自家放火,险些诱发火灾,被婺城公安民警送至金华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朱某某被鉴定为精神一级残疾。一个和美的家庭转瞬间被泪水淹没,作为朱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其丈夫在挑起家庭重担的同时,也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援助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相关核证,确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旻担任该案件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朱某某的丈夫,详细询问了朱某某交通事故后住院医疗期间的状况。鉴于其精神状况在交通事故后迅速恶化,援助律师又仔细询问了朱某某的家族精神病史及既往精神类疾病史。在均得到否定答复后,援助律师又走访了朱某某的部分邻居,就其交通事故前的社会活动能力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认为,朱某某可能因交通事故产生了事故后应激反应综合类疾病。显然,案件的关键在于能否鉴定出朱某某事故后的精神残疾与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随后,援助律师立即撰写了起诉材料,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首先指定的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无法准确出具鉴定结果。案件移送至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继续鉴定。该院经审慎鉴定后认为,朱某某的精神残疾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对于部分鉴定事项,其鉴定能力不足。该案又由富阳区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同时进行鉴定。在经过了多次移送之后,最终的鉴定结论印证了援助律师的猜测。朱某某确系创伤后应激综合症,鉴定结果认定,其精神残疾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二

  “法盲”男盗窃后拒不认罪法律援助帮解释促悔罪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就王某某与倪某某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结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所得物品均应认定为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被告人王某某事先踩点,参与盗窃,获得部分盗窃财物利益,不能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是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王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2008年因妨害公务罪判处一年刑罚。王某某和同案犯倪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有如下犯罪事实:2017年1月5日下午,经事先踩点,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二人来到婺城区上浮桥桃花路127弄,由王某某在外望风,倪某某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陆某某放在电视机柜上的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苹果6手机一只(土豪金、32G)、现金人民币680元等物。2017年11月3日,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16元,钱包价值无法认定。

  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盗得财务共计价值人民币2696元。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金东区江东镇横店村金鹿红木家具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倪某某在金东区多湖街道高畈新村驿头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5月18日,接到法院来函后,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春担任本案王某某的辩护人。在此之前,该案件已经过两次庭审,被告人王某某拒不认罪,且认为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承办法官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案卷,了解相关情况,并第一时间与被告人王某某见面沟通,制作了笔录。在与援助律师会见时,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经过供认不讳,表示并无刑讯逼供。

  援助律师综合各方面情况,对被告人王某某陈述了案件的法律事实,并详细分析了其是否当庭认罪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自己望风未实施盗窃行为,不能认定盗窃。援助律师告知王某某,其有事先观察案发现场的行为,并将情况告知了另一被告人倪某某,两人还一同再去踩点。案发当天,王某某明知倪某某是去盗窃,还为其望风,且事后有分赃的行为,属于盗窃的共犯,且属于入户盗窃,情节较恶劣。王某某在公安及检察院审讯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援助律师会见时,也实事求是陈述了盗窃前后的全部事实,与其笔录完全一致。但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当庭翻供,声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也没有去过案发现场。援助律师跟王某某解释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告知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若其当庭翻供,公诉机关和法院将不认定其坦白和当庭认罪情节,无法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有受到刑讯逼供,但在公安、检察院及律师会见时,均陈述从未受到过刑讯逼供。援助律师再次询问王某某是否真的有遭受刑讯逼供,其回答依然是没有。

  案件第三次开庭时,法官要求该案公安阶段的办案民警出庭接受询问,最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受到过刑讯逼供。

  案例三

  残疾少年屡陷盗窃门法律援助力促从轻处罚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盗窃一案进行审理。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刘某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刘某,男,2001年出生,生活在离异家庭,初中肄业后,因手有残疾无正常工作,曾因抢夺、盗窃被公安行政拘留20日。2018年2月,刘某多次实施拉车门窃取他人车内物品,2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案发后,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依规指派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涛为刘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开展阅卷与会见,了解到,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会见时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悔罪。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主动供述,系坦白;被告人已深刻认罪、悔罪;被告人成长在特殊的家庭环境,父母对其生活不闻不问,加上自身有身体残疾,错误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犯罪应当惩治,但对于被告人更需要对是教育劝善。

  援助律师介绍,这是一起较为常见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未尚成年,有坦白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被告人的生长环境及身体缺陷,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较小,建议法庭从轻减轻,最终法庭采纳辩护。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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