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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24

2019-08-13 09:07:13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近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儿童景区内玩耍不幸溺亡 法律援助主张公正赔偿

  日前,郦某某收到了第一笔赔款。今年5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就郦某在某国家级景区内溺水身亡产生纠纷一案再次组织调解。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协商一致,村委会赔偿郦某某、叶某某人民币8万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4万元于2019年5月8日支付,第二期4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如一期未按约履行按一审判决执行。

  据悉,2018年8月28日,郦某某、叶某某的女儿郦某与同村小孩在离家不远处的溪河边玩耍,傍晚5时52分,郦某掉入河里溺水身亡。郦某某认为某村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村委会赔偿,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1月14日,郦某某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2018年11月14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叶丽亚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向郦某某了解案情。郦某某一家是该村村民。2018年8月28日,郦某和同伴在河边玩耍,因石板滑,不慎掉入河里溺水身亡。事发地某村系国家级景区,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此注册成立,目前已建设滑道、玻璃桥、水滑道等项目,并投入运营。援助律师也到现场查看,发现事故地段至下游一段有游船经营,溪河两边有全封闭水泥护栏,河边有进出口子,两小孩就在这个口子走阶梯下河。援助律师看到附近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警示标牌,经询问得知该警示牌是事发后放置的。

  援助律师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旅游公司和村委会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援助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结合郦某某的陈述及现场的情况,综合分析后指出,事发地点位于国家级景区,旅游公司和村委会是该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根据《旅游法》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法律法规,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而旅游公司和村委会未对潜在的危险进行防范,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安排人巡视,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随后,援助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企业信用信息,证明金华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村开发旅游项目;金旅质评(2018)5号文件,证明2018年经申报,由金华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质量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为某生态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已达到国家3A旅游景区的基本条件;事发时的视频光盘,证明郦某落水时的情况及救援情况;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明郦某死亡的事实。

  考虑到郦某某一家系该村村民,并且郦某某自己也表示主张的赔偿比例不要太高,因此按损失的20%的比例主张,即184622.5元。2018年11月22日,援助律师陪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当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9年1月7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村委会的代理人提出事发河流为自然河流,村委会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设置了安全防护栏,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游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事发河流段不属于其开发的范围,其不应该承担责任。援助律师提出,虽然事发地段的河流是自然河流,但后期经过开挖,有水泥板拦截上下游,该地段河流河水是充盈的。从功能上看,自然河流的功能是方便村民生活用水,比如洗菜、洗衣服。目前该河流段上有游船、滚筒在经营,主要的功能是供游客游玩。因此事发河流段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河流,已经成为《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因此二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二被告未在河道旁及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安排人员巡逻,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从监控中明显可以看出,存在救助不及时及急救措施不到位的情形。正因为没有人巡逻,两小孩下河玩耍未被制止,小孩掉入河中也未得到及时的救援。另外,专业的救援人员和急救知识的缺乏,也影响了救援。虽然事发河流段不在旅游公司开发范围,但是事发河流段景色优美,是旅游公司对外宣传的重点。正是因为事发河流段的自然风光,吸引了众多游客,旅游公司是受益者,应该承担责任。

  1月17日,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到村委会办公室调解。郦某某作出让步,但村委会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最后没有同意。

  1月29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村委会承担此次事故9%的民事责任,赔偿郦某某、叶某某82816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且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即照片,证明事发河流段附近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警示标志。援助律师认为,村委会提供的照片中没有显示日期,不能证明事发时已放置警示标志。为了反驳村委会的证据,援助律师也收集了证据。近几年来,该村是乡村旅游的热点,很多网站上都有其宣传的照片,援助律师收集了事发前的照片,以证明事发前该河流附近无警示标志,村委会提供的照片上的警示标志是其事后放置的。

  4月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援助律师特意询问了村委会,其提供的照片上的警示标志是事发前的还是事发后放置的。村委会主任回答是事后放置的。村委会在事发后在该河流设置了警示标志,更加说明其也认为应该设置警示标志,也承认之前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其疏忽。

  案例二

  男子醉驾“被叫人顶包” 法律援助还原事件真相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就徐某醉驾一案进行二次庭审。法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判对徐某适用缓刑。

  今年4月11日12时50分,徐某饮酒后驾驶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婺城区长山一村由东西向村道自东往西行驶至长山乡环乡南路长山一村开口路段时,与韩某某驾驶的军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前往婺城区人民医院救治,后民警在医院将其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4月16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发函后,指派援助律师王笑洁为本案徐某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会见了徐某,得知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场昏迷不醒,是由其熟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而在现场的却是第三人,第三人一开始是供述其是由徐某叫到现场来顶包的,但在第二次笔录中的供述却说是徐某的哥哥让其到现场来顶包的。该第三人到达现场后才清楚徐某涉及的这起交通事故非常严重,所以该第三人最终并没有为徐某顶包。

  援助律师认为,根据案情以及徐某自身的情况,徐某还是有很大机会可以适用缓刑,但就基于是谁让第三人到现场顶包这件事,在案件存在疑点的情况下,这个案件是不可能判缓的。根据案卷材料,援助律师再三与徐某确认,是否是被告人徐某要求其哥哥找人为他顶包,还是说顶包这件事是其哥哥自己的主意。徐某也一再陈述当时他是喝完酒,开着车和别人撞上的,之后是昏迷着的,是被其哥哥送到医院的,很多事情他都是不清楚的。

  援助律师根据被告人徐某的陈述,又将案卷仔细查阅了一遍,办案民警除了做该现场第三人的笔录之外,也为徐某的哥哥做了笔录,根据两人的笔录,基本事实情况都能一一对应上,但是这一点却没有在相应案卷材料中具体进一步明示。所以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当庭就此事再次询问徐某,一直强调徐某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

  案例三

  男子顺手牵羊骑走电瓶车 法律援助力促公正判决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经援助律师的当庭辩护,法庭最终采纳了其观点,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陈某对援助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此前,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商请函后,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指派援助律师骆松美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前往金华市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向其了解全部案件经过。原来,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陈某和朋友一起到酒吧喝酒,喝完酒,朋友商议准备到义乌去玩,但是在去义乌的路上,忽然改变主意不去了。于是,陈某中途下车,来到金华市江南某街吃夜宵。吃完夜宵回家的路上,陈某看到路边停着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电源还开着,处于随时可启动状态,陈某观察了一会儿似乎是一辆被遗忘的电动车。贪念悄悄爬上心头,加上喝了点酒,一时冲动,将电动车骑走了。

  车主报案后,公安机关查看了路上监控,很快就锁定了陈某,并到陈某住处,将陈某传唤归案。陈某见警察上门,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待电动车是他骑走的,现在就停在楼下。后案件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整个会见过程中,陈某除了后悔还是后悔。陈某一直嘟囔着,都是贪念啊,如果当时去义乌玩了,没有看到这辆这么容易就能骑走的电动车也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不过陈某承认一切的根源都是自己的贪念,表示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自愿认罪,愿意交纳罚金。

  随后,援助律师又前往婺城区人民法院查阅相关卷宗材料。阅卷过程中,援助律师律发现,陈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3280元,比起刑标准3000元多一点点。

  通过会见和阅卷,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系坦白;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看到路边那么容易就能骑走的电动车最终没能控制住内心深处的贪念,才将电动车骑走,比起入室盗窃,多人合作将电动车搬上三轮车运走的性质要轻的多;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警察未查找到电动车的具体下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交待电动车的下落,赃物得以迅速追回;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从小的生活环境、教育环境就很不好,从小没有母亲照顾,父亲虽在身边但也很少关心照顾他,被告人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导致了被告人的性格缺陷。

  援助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在法庭予以发表,并整理成书面的辩护词庭后交予审判员。恳请法庭从轻判处。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或12348转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文化路2号(白龙桥法庭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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