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哪能不加班?但是,班不能白加!加班费必须给到位。丁某某在金华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公司实行3人轮转制度,每人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节假日无休。丁某某在公司工作近5年,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工资。
争议的焦点是丁某某与某保安公司之间适用的是何种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实践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实践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可按自身行业的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要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案中该公司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适用标准工时制。
丁某某每天工作12小时,延时工作4小时,可以按工资的1.5倍计算4小时的加班费。丁某某同岗位的有3人,轮流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按此轮流上班,双休日每周必定有一天是上班的,可以按工资的2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正好也轮到上班的,可以按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费。
案中另一个难点是丁某某应提供加班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丁某某未保留书面的证据来证明加班的事实,而相应的考勤记录也是由公司留存。援助律师提出申请同班的两名同事出庭作证的方案,很好的解决了这方面证据不足的问题。
因为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是2年,丁某某要求5年的加班工资不能全部支持。在婺城区仲裁委的调解下,经过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某保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5000元。
(记者张苑、通讯员洪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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