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婺城婺城网视图库中心新闻专题婺城政务金华新闻连线浙江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媒婺城
您当前的位置 :     婺城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今日婺城 > 关注

  网络犯罪援助专刊

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27

2019-11-13 09:24:42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女子求职身陷招聘诈骗法律援助还原情境促公正判决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罪轻辩护观点。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9月28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就黄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依法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控:2016年,杨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在IS平台和YY平台上组织外宣、培训、客服、财务等人员数十人,分工协作,由外宣人员在58同城等网站上大量发布虚假招聘兼职的信息,在被害人提出应聘意愿后,通过IS平台和YY平台开设专门频道联系被害人;由客服人员以收取试用金、工号费、马甲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99元到799元不等的费用,所骗费用全部由外宣和客服人员按一定比例分成;后再由培训人员以培训费名义收取被害人40元的培训费,并让受害人完成网络刷单等所谓的培训任务,培训人员以及财务人员从培训费中获得一定比例提成。客服人员按各自实际骗取金额的15%至20%不等比例分得提成。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加入,作为客服人员,在平台上按照团伙管理人员提供的文本内容,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诱惑被害人缴纳试用金、押金等费用,并从中提成。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财务2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同时,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

  2018年9月29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商请对黄某某诈骗罪一案提供辩护。2018年10月11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志坚办理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复印了该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会见了黄某某,黄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她告诉援助律师,自己也是在58同城上看到的招聘信息才加入的,开始也以为只是刷单赚佣金,后来才发现不是。由于自己当时怀孕了,没有工作,加之老板说不会出事的,就做下去了,直到生产。

  结合案卷材料,援助律师认为,黄某某虽然触犯了法律,但鉴于其在该案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非法获利也仅仅只有5000元,黄某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依法为黄某某进行了罪轻辩护,提出黄某某系从犯、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从黄某某家庭情况着手,从情理上为其争取判处缓刑的可能。

  案例二

  少女涉嫌微信诈骗法律援助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五千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的十日内退出违法所得的刑罚。

  2019年5月29日,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于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有如下犯罪事实: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5月下旬,张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微信好友进行诈骗。张某某将微信号包装成性感女性的角色,以可以开房陪睡为诱惑,对被害人谎称跟闺蜜在一起,帮闺蜜开好宾馆房间后才能外出,以开房费、押金费、夜宵费、烟钱等名义骗取各被害人300到550元不等的钱款,之后不予理会。此外,张某某还以从永康等地找被害人见面为由,以路费、烟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之后不予理会。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约30名被害人的财物,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8900余元。

  2019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婺城区新狮街道骆家塘社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2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业武担任该案中张某某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情况。援助律师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5月24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站前派出所对其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就坦白:“今年4月初的时候,我在朋友薛某那里花了50元买来一个微信号“INjureyy”,微信名是“.”,账号是实名的,可以收发红包和转账,银行卡是绑定薛某的银行卡,具体卡号我不清楚,因为我没提现过。我就用这个微信号进行诈骗。到昨天为止大概骗了30个人左右,具体几个人我记不住了。总共骗了8千元左右。”

  随后,援助律师还在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与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倾听了其本人的意见,并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核实。

  援助律师认为,该案的辩点如下: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坦白;被告人张某某的退赃意愿。而被告人张某某在第一次的笔录中已经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符合坦白的认定。对于张某某是否愿意退赃,辩护律师询问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意思,表示其无能力退赃,希望律师能与其家人进行沟通,转达其意思。援助律师当天就与其母亲进行沟通,其母也表示愿意帮助退赃。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某涉嫌微信诈骗一案。庭审中,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符合法律对坦白的认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如实供述,其犯罪起点是2019年3月中旬,而被告人未如实予以供述,不符合坦白的认定。但法院认定案卷中被告人已经将主要的犯罪事实予以称述,符合坦白的认定。对于被告人退赃的意愿,被告人本人是无能力退赃,但被告人家人到庭旁听,也表达愿意帮被告人退赃的意愿。

  最终,法官采纳援助律师对被告人张某某坦白的辩护意见,庭后让被告人张某某家人予以退赃。庭后辩护律师去往法院沟通退赃事宜。

  二次开庭后,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小。通过对各被害人的讯问笔录中,各被害人均为主动添加被告人为好友,被告人并未积极通过添加好友进行诈骗,主观恶性较小,再加上其骗取个人的金额往往在400左右,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小。故张某款某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经认识到错误;系初犯偶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再加上其家人愿意退赃等情形,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案例三

  刑期男子木马盗窃游戏银子法律援助主张数罪并罚

  10月21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杜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杜某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019年7月25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杜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依法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控:2019年2月初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金华市开发区西关街道某网吧内,趁着被害人王某外出打电话之际,在王某使用的电脑上安装了木马程序,并利用木马程序窃得王某的凤凰山庄游戏平台账户、密码。2019年2月8日凌晨2点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张某云、张某伟等人经过事先安排,发现王某在凤凰山庄游戏平台上登陆,被告人杜某某便利用窃得的账号、密码登陆王某的账号,后再由张某云联系银商将王某账号内的21000万游戏银子卖给银商,非法获利人民币19220元,其中被告人杜某某分得5600元。另外,被告人杜某某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7月25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商请对杜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2019年9月16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志坚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复印了案件全部材料,发现杜某某此次犯罪属于前罪判决之前的犯罪行为,属于漏罪,对于漏罪的处理是与前罪数罪并罚。

  随后,援助律师会见了杜某某,就案发原由,非法获利等犯罪事实询问了杜某某。杜某某也一一作出了回答,援助律师告知杜某某,法院对他的犯罪行为处理将会与前罪数罪并罚。杜某某表示已知悉,并接受法院的判处。会见过程中,杜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也表示其本来的想法仅是盗取游戏银子出售,对于涉案的罪名表示不理解。援助律师告知其犯罪的动机是为了盗取游戏币贩卖获利(盗窃),但利用的是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密码,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已经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此案获利也需要按照全案获利来定罪量刑,故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过援助律师的法律释明,杜某某对罪名表示理解。

  另外,援助律师还询问了杜某某的归案经过,杜某某告知援助律师他是在接到派出所电话后自行去的派出所,而且当时派出所民警也没有告知杜某某去派出所什么事情,到达派出所后就将这个事情如实的供述了。援助律师认为杜某某自行前往派出所的行为极有可能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杜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援助律师拟为其做罪轻辩护。杜某某表示同意。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依法进行了罪轻辩护,同时提出杜某某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罪轻辩护观点,但未采纳自首的辩护观点,认为杜某某属于传唤到案,不属于主动投案。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或12348转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文化路2号(白龙桥法庭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责任编辑:郑剑
分享到:
婺城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婺城新闻网官方微信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8[ 15 ]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90038 有效期:2022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浙ICP备09057527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