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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

婺城区第二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公告》(婺区政告〔2022〕2号)的政策解读

2022-01-21 08:50:58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桐庐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开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婺城区第二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公告》(婺区政告〔2022〕2号)。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桐庐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开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36号)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婺城区第二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主体的函》(金政函〔2021〕68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确定的人力社保管理领域共88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

  (二)在《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目录清单》基础上,将《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明确的档案、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水利、粮食物资、地震等8个领域共83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

  (三)行政执法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后,上述事项划转前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

  (四)涉及需要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管辖。

  (五)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公布。

  (六)本公告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四、重点内容解释

  (一)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明确16个领域共264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新增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我区在实施《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目录清单》中已划转《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中的170项行政执法事项,94项行政执法事项未划转。针对未划转的94项行政执法事项,拟将其中人力社保管理领域的5项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将消防救援管理领域的6项行政执法事项按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婺城区消防救援执法事项划转至乡镇(街道)的公告》执行,剩余的83项在此次公告中划转到位。

  (二)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共88项)涵盖的领域为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领域。

  (三)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

  划转清单(共83项)涵盖的领域包括:档案、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水利、粮食物资、地震等6个部门管理领域。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王佳

  联系电话:0579-89133312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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