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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2-07-07 09:24:2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一.行政处罚案例

  1.金华市梦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2年3月17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金华市梦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指甲油基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学名乙酸正丁酯混合液,主要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硝化纤维等)储存在雅帅工业园西南角落的一普通仓库内,共计40桶。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金华市梦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之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梦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浙江樱玫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2年4月1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浙江樱玫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指甲油基料(属于危险化学品,成分主要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硝化纤维等)储存在其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的普通仓库内,共计29桶,每桶180升。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浙江樱玫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之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樱玫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金华市金龙钢结构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2022年3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金华市金龙钢结构厂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孙某某、张某某未持有相应证件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金华市金龙钢结构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金龙钢结构厂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上案例是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后处以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在今后类似的案件执法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紧盯关键领域、关键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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