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申报条件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状况满意率≥90%。
标准之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有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