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知,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缩短两级分化,保护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我区提高了对精减退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经调整,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9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10元。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50元。补助标准从2008年1与人1日起执行。
此外,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对象,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的调整原则提高了补助标准。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6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居民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6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后的标准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