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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池“吃人”案一审判决

2008年06月17日 21:5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判令浙江铁道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86500.57元


    去年10月,一名5岁的小男孩跑到废水池边玩耍时不幸落水溺亡。6月2日,婺城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浙江铁道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76500.57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去年10月30日下午4时许,还有半个月就满5周岁的小力文被其外公从幼儿园接回送至其母亲上班处。因母亲忙于工作,小力文就与两个小伙伴到附近的浙江铁道实业公司金华分公司大院内玩耍。一个月前,该分公司搬迁,撤走了门卫,院子一直无专人看管。3个小孩在池边玩耍时,身高仅1.1米的小力文不慎掉入深达1.5米的水池。虽经缝纫机厂张师傅等人及时救起,并送市第五医院抢救,但小力文终因肺部吸进泥沙过多,于次日中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小力文的双亲多次找浙江铁道实业公司金华分公司协商,但一直未果。去年12月6日,小力文的双亲将浙江铁道实业公司诉至婺城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款人民币30.7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力文溺水死亡时不足5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小力文的母亲监护不力,致使小力文脱离监护掉入喷水池溺水死亡,应对其子溺水死亡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浙江铁道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分公司内的办公场所负有管理责任,因事发喷水池无防护设施,且被告分公司在搬迁后撤走了门卫,对出入院内的人员无人过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被告应对两原告之子溺水死亡承担20%的次要责任。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偏高,应予调整。

【作者】: 孙武斌 李良军 王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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