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城区纪委、监察局、农林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婺城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存在的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责任难区分、难定性、难追究问题,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套上了“紧箍咒”。
《办法》规定,村级财务管理中发生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审批开支或违反规定开支费用、未按规定执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等十五种情形要被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两种,构成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为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办法》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乡镇(街道)农经员等人员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划分,同时,根据不同责任主体,明确了实施责任追究的部门及责任追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此外,《办法》还就责任结果的应用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