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确保奥运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年满16周岁在婺城区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户口登记并领取暂住证;房屋出租人需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手续,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暂住户口登记、领取暂住证;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三、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0内,外来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 依据《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23条之规定,对暂住人员处 50 元以下罚款。
四、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0内,房屋出租人仍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0内,用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依据《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