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犯有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唐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唐剑是湖南省益阳市人,今年36岁。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1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唐剑购进毒品海洛因,并用白色药粉与毒品海洛因掺合后,分成小份装进塑料吸管内,在自己的暂住处金华市区后高路2号内,分十多次将毒品海洛因1.5克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吸食。4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了被告人唐剑。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剑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唐剑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