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叶某,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家住白龙桥镇叶店村后街35号,无业。199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今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无证驾驶牌号为浙G7678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宾虹西路自东往西行驶。午夜,叶某驾车超速行驶至金华市宾虹西路与秋涛北街交叉路口,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闯红灯通过路口,这时被害人赵某驾驶的无牌号鼎王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通过路口,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赵某当场死亡,浙G7678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叶某等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弃车逃逸。5月21日,被告人叶某到金华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叶某案发逃离现场后又到金华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