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多次盗窃古建筑物上“牛腿”的被告人姜某、朱某、尤某、余某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8000元至40000元不等。
四名被告人均为本地人,其中余某、朱某曾因盗窃被司法机关判刑。但两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他们得知现在古文物价值很高,而且很容易脱手,就瞄上了农村老祠堂内疏于看管但价值不菲的“牛腿”。
经法院审理查明,余某等四名被告人在2004年至2005年间,多次伙同他人窜至婺城区、金东区、江南开发区等地的农村祠堂,采用钻、撬的方式,盗窃作案10多次,共盗得“牛腿”31只,价值109500元。案发后,经婺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侦查,余某等四名被告人相继落入法网,并分别于今年5月8日至6月20日间,被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另据法院查明,2007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尤某还以“借”的名义分别从被害人黄某、吴某处各骗得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骗得的两辆价值40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低价卖给他人,赃款被其用于赌博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