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意,保姆失职,导致3岁女童被烫伤
3岁的小女孩小丫一直被寄养在奶奶家,由保姆吴大妈照看。由于所住房屋与附近一面馆较近,吴大妈常带小丫去该面馆玩。
去年10月7日中午,吴大妈带着小丫到面馆与业主林某聊天。10分钟后,吴大妈因要去打针,擅自离开小丫。当时,林某之妻在厨房内休息,小丫来到厨房在她身边玩耍。林某将一锅滚烫的水放在离小丫背后不远的地上。小丫没注意,在后退时不慎坐进水锅,造成身上大面积烫伤。
随后,小丫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上海。其伤势经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双方自行协商未果,小丫的父亲将保姆及面馆业主林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吴大妈将小丫带到面馆却因私事擅自离开,未尽保姆受托监护幼女的义务。面馆业主林某夫妇在经营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一锅烫水任意放在地上,随意让幼女进入店内厨房,致使女童被烫伤,应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因此判令吴大妈承担原告损失的40%即80141.32元,林某夫妇承担原告损失的60%即12021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