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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被袭事件”始末

2009年01月06日 23:32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1月4日,当申请执行人焦某从婺城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1000元执行款时,高兴得无以言表,历时近两年的“孔雀被袭事件”总算尘埃落定。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7年3月。

  2007年3月6日下午,当焦某来到其经营的白龙桥养殖园的,面对眼前景象一下子呆住了:房里满地都是孔雀毛,其费尽神气所养的12只种孔雀全不见了。焦某稍一冷静后发现孔雀房的门上有一个很大的洞,而房子周围孔雀毛更多,顺着孔雀毛一路找,最后找到了对面陈某承包的鱼塘,在塘边地上也发现全是孔雀毛,同时在陈某养狗的屋前,也发现有许多孔雀毛,在村庄附近都有被咬死的孔雀。

  事发后,焦某即向婺城公安分局白龙桥镇派出所报案,并要求陈某赔偿。因双方协商不成,焦某于2007年4月19日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赔偿孔雀损失3万元。

  陈某收到诉状后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与实际不符。被告在鱼塘实际上养有三条狗,不是四条,而且并非散养。其中一条大狗被告用铁链子拴牢,它不可能跑到原告的养殖园去;另外两条:一条是小狗,一条是母狗,这两条狗性情温顺,且被告每天一日三餐、喂食均匀,不可能跑到对面原告的山上去寻食,更不用说偷食活生生的孔雀了。另外原告的养殖园内也有几只散养的狗,不排除自家狗偷食的可能。同时原告的养殖园、被告的鱼塘离潘垄村很近,附近有两个砖瓦厂及其他厂家,还有其他养鸡、养鸭、养猪的养殖场。这些场所都有狗,且经常出没在鱼塘和养殖园一带的梨树林里,故不排除孔雀被这些狗偷食的可能。故在法律上被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法院委托金华金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孔雀的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焦某养殖的12只种孔雀,根据孔雀的羽毛长短和原告提供资料确认孔雀均在4年以上,三年以上的种孔雀市场价为每只2500元,12只孔雀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养殖的狗离原告养殖场较近,而且有人证实孔雀羽毛一直沿被告养殖场的方向掉,并亲眼看到被告养殖的狗在吃孔雀,故可认定原告养殖的孔雀系被被告养殖的狗咬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养殖孔雀,疏于管理,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负部分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孔雀损失21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养殖的孔雀是否系被告养殖的狗咬死,从一二审庭审情况和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的一条狗在吃半只孔雀,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12只孔雀均是被告的狗咬死。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损失由双方平均负担。故依法改判为由被告赔偿原告孔雀损失15000元。

  但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仍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愿意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焦某无奈向婺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耐心开导下,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于是出现了开始一幕。

【作者】: 李良军 盛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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