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以带路逃避高速交警、路政、木材检查站等执法部门的检查为名,多次向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路段的木材经营户强行收取名为“包关费”的保护费——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高速公路“地下木材检查站”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施祖卫有期徒刑四年;同时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施祖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另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同案犯被告人叶忠杰、严水荣、严春凤、方剑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不等。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920元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80元以返还给被害人。
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施祖卫先后纠集被告人叶忠杰、严水荣、严春凤、方剑峰及“倪某”、“方某”(另案处理),以带路逃避高速交警、路政、木材检查站等执法部门的检查为名,多次向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路段的木材经营户强行收取名为“包关费”的保护费。其中施祖卫、叶忠杰、严水荣参与收取的保护费数额为人民币130000元,严春凤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参与收取的保护费数额为人民币77300元,方剑峰于2006年6月至7月及2007年7至10月参与收取的保护费数额为人民币28417元。据交代,由被告人施祖卫负责在金华市区指挥,并对叶忠杰等人作了以下分工:严水荣、方剑峰和“方某”负责在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服务区收取保护费,并将不交保护费的车辆牌照电话报给叶忠杰;叶忠杰和“倪某”负责在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西出口收取保护费,并在高速公路上观察执法部门的工作情况,给交过保护费的车辆带路,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同时叶忠杰对不交保护费的车辆向执法部门举报或报告被告人施祖卫;被告人严春凤负责向被告人叶忠杰、严水荣核对为收取保护费而支出的油费等费用,并将已收取的保护费收回上交被告人施祖卫。
案发后,分别从施祖卫、叶忠杰、严水荣、严春凤、方剑峰处扣押了人民币2600元、3400元、320元、9000元、2600元等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祖卫、叶忠杰、严水荣、严春凤、方剑峰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施祖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施祖卫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忠杰、严水荣、严春凤、方剑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祖卫一人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水荣、方剑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