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金华某职业学院内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判令承保漏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同时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90000元;职业学院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18018.04元;车主钱某夫妇共同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46036.07元。
2007年7月10日6时许,原告李某驾驶浙G723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去金华某职业学院开办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学习汽车驾驶技术,当其从学院西大门进入时,校内有一条油污带沿西大门一直延伸至驾校门口,李某驾车经过龙川路与金湖环路交叉路口向南转弯经过机油带后滑倒而受伤。事发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拍摄照片、制作现场示意图,认为因事故地点发生在职业学院内,不属其管辖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先后转入多处医院住院治疗共143天,现仍处于昏迷状态。其伤势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原告损伤为一级伤残,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二人陪护,出院后存在一级护理依赖,营养时间12个月,后续治疗费50000元,医疗辅助用品费用可考虑每天15元。
另查明,职业学院内龙川路与金湖环路交叉路地段路面油污是事故当天凌晨被告钱某驾驶浙G24541汽车漏油所致。该车在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未投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29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对其处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现场的勘察记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等分析,事发时原告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职业学院内龙川路与金湖环路交叉路处,有未按规定戴头盔、车速较快等多处违规情形,原告未按规定戴头盔与造成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在进入学院西大门时就应该看见路面有一条延续四五百米的油污带,但其未尽注意及谨慎驾驶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自负70%的主要责任。汽车驾校系职业学院开办,职业学院应对进入学院的车辆、人员应进行管理,对进入驾校学习的人员的安全负有相关义务,对校内路面油污应及时清理,但该学院因未尽职责,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钱某驾驶浙G24541汽车驶入学院内,当发现油管破裂,致漏油洒落路面,却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由不利后果发生,故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鉴于车辆系钱某夫妻共同财产。故钱某夫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浙G24541号汽车曾向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虽发生在非道路上,但钱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条款并未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上,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超出部分仍应由钱某夫妻共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