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自江西省樟树市昌付镇富圹村人朱某,曾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北街某汽车服务站内从事洗车工作。去年10月7日上午10时30时分许,其受服务站指派给一辆黑色轿车擦洗。他趁车主应某不注意,将应某放在驾驶室和副驾驶室座位中间工具箱内的20000元人民币盗走,并随即逃离现场。应某发现后立即报警。10月12日,朱某在江西省樟树市昌付镇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父亲已将20000元赃款退出,并已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并在其家人帮助下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