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2009年4月1日起,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将进行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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